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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在云南】云南省關于促進云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9-05-07 14:09:00
來源:中國臺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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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關于促進云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論述,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云南發展的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云南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云南居民同等的待遇,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發〔2018〕1號)精神,結合云南實際,制定《關于促進云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75條措施)。

  一、深化云臺經貿交流合作,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臺資企業與云南企業同等待遇

  1.鼓勵支持臺灣同胞在云南投資參與“制造強國”行動計劃適用與云南企業同等政策。鼓勵臺商來云南投資設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綠色制造等企業并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中心。鼓勵和幫助臺商參與云南打造世界一流“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等相關產業建設。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投資等優惠政策和相關部門提供“一對一”服務,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后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對臺資投資云南醫療大健康產業,直接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若明確為工業項目,可享受工業用地相關優惠政策。如租賃國有企業房產投資建三級特色醫院及康養產業的,同等條件下,房屋租金可優先享受相關政策優惠。臺資企業工業用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省科技廳、商務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支持在云南注冊且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臺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采購大陸設備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鼓勵臺資企業開展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業務,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鼓勵臺資企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牽頭負責;省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對在云南新設或增資的年實際臺資金額超過2000萬美元,且投資于“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的臺資項目,按“一項目一議”的方式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給予重點支持。(省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財政廳、商務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積極有效全面提升云南對外開放水平,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投資活力,促進臺資增長。按《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有效利用外資促進外資增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8〕46號)文件規定,入滇臺資可享受財稅、用地、物流、人才、服務保障等各項相關優惠政策。(省商務廳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投資促進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對在云南設立的年實際臺資金額(不含股東貸款,下同)超過5000萬美元的新項目(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下同),超過3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和超過1000萬美元的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可同等按照云南省現行支持市場主體政策的規定,以“一項目一議”的方式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給予重點支持。(省財政廳、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6.對世界500強、全球行業龍頭臺資企業在云南省新設或增資,且年實際臺資超過1億美元的制造業項目,以及新設的年實際臺資金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生物醫藥)和NEM(新能源、新材料)項目,可同等按照云南省現行支持市場主體政策的規定,以‘一項目一議’的方式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給予重點支持。(省財政廳、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7.臺灣小微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人民幣,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人民幣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負責)

  8.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臺資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負責)

  9.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云南注冊的獨立法人,享受與云南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云南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臺灣科研人員,享受與云南省科研人員同等的科研政策。對臺灣地區知識產權在云南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知識產權激勵政策。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共同在云南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合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省科技廳牽頭負責,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0.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云南省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口岸建設、舊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平參與招投標。(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1.臺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采購。(省財政廳牽頭負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2.臺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并購重組等多種方式同等參與云南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可派專人對其進行跟蹤指導服務,自申請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省商務廳牽頭負責;省國資委、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3.凡涉及負面清單以外的臺商投資項目(含股權并購),實行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省商務廳牽頭負責;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4.健全重大臺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和重點臺資企業服務機制,降低臺資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臺資企業同等享受云南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商務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5.鼓勵和引導臺資企業依托各類園區、口岸等平臺參與“一帶一路”和輻射中心建設,吸引臺商臺企以加工貿易、跨境貿易等多種形式參與中越、中老、中緬經濟合作區建設,拓展東盟、南亞市場,并享受邊境合作區、跨境合作區、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邊境自由貿易區優惠政策。(省商務廳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地方金融監管局、投資促進局、昆明海關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6.鼓勵支持臺灣同胞在滇中新區發展電子信息、精密機械、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等產業,按照《關于促進臺灣企業落戶云南滇中新區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云政臺發〔2018〕3號)文件規定,相應享受稅收、投資、用地、廠房、設備、資金、出口、物流、技術、人才等相關優惠政策。(滇中新區管委會牽頭負責;省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7.鼓勵和引導臺資企業投資云南高原特色現代農業。支持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項目,支持臺資農業企業申報品牌農產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創立自主品牌。支持臺資農業企業參加中國—南亞博覽會及中國昆明國際農業博覽會,促進海峽兩岸農業企業交流合作。臺資農業企業可與云南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負責;省商務廳、貿促會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8.鼓勵支持臺灣農民、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臺資農業企業參與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入園臺資農業企業可享受第17條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的同時,按不重復享受的原則下可享受促進臺創園發展的有關政策。(省臺辦、農業農村廳牽頭負責,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9.對臺資農業企業和臺灣同胞放開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市場準入,減少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重點領域前置審批和資質認定項目,除農業農村部負責審批登記的事項外,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的,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或事后備案登記。支持臺資農業企業和臺灣同胞與云南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合作,與大陸農業企業享受同等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負責;省臺辦、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0.支持臺資企業以多種方式參與云南林業和草原建設。支持臺資企業在云南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林業和草原工程建設或生態經濟開發建設。(省林草局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1.經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國務院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臺灣金融機構可以在云南設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支持臺資銀行云南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滿足征信需求。(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2.推動云臺征信機構交流合作,擴充征信產品種類,拓寬征信服務渠道,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征信服務。(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

  23.推動云臺兩地海關、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認證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等。(昆明海關牽頭負責;省臺辦、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4.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云南設立企業時可以選擇使用美元或人民幣作為注冊資本金,在云南經營活動中可以享受大陸企業同等待遇。臺灣同胞來云南創業,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省商務廳牽頭負責;省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5.支持中小臺資企業培育“專、精、特、新”產品,加強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省科技廳牽頭負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6.完善臺資企業產品進出口通關管理機制,實行“一體化通關”模式。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海關提供相應的通關便利化服務。支持臺資企業充分利用保稅區、特殊監管區和海關政策開展貿易業務。(昆明海關牽頭負責;省臺辦、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7.在云南注冊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出口退稅、技術改造、環保、小微企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方面享受與云南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省臺辦、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昆明海關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8.建立健全臺灣同胞投資云南協調服務機制,建立臺商臺企維權工作聯絡員制度,針對臺商臺企在投資中遇到的融資難、用工難等問題開展個性化精準幫扶服務。建立服務臺資企業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服務臺資企業專題會議,幫助協調解決臺企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省臺辦牽頭負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9.積極引進臺灣土壤污染防治技術,鼓勵支持臺灣土壤治理與修復企業或科研機構參與云南土壤污染防治試點示范項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負責;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0.鼓勵支持在云南投資的臺資企業轉型升級,符合條件的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1.按照《云南省培育綠色食品產業龍頭企業鼓勵投資辦法(試行)》,鼓勵支持臺資企業來滇投資綠色食品產業。新增種植、養殖、加工、冷鏈物流等資產性投資5億元(含)—10億元人民幣,按5%給予一次性獎補;1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按10%給予一次性獎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林草局、投資促進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2.加強臺資企業生產要素保障,符合條件的云南臺資企業可同等享受重點產業發展、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等方面的用電扶持政策。(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3.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參與云南名優農產品品牌評選。(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負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4.按規定舉辦優秀臺資企業評選活動,獲獎企業可享受相關產業政策支持,獲獎企業申報項目的,項目評審優先給予支持。(省臺辦、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擴大云臺社會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提供與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35.鼓勵支持臺灣高校教師,工程、科技等領域專家在云南設立工作室,開展學術交流。(省教育廳牽頭負責;省臺辦、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6.鼓勵支持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來云南舉辦或參加符合云南省重點產業培育方向,且具有規模和影響力的展會,提供同等相關支持政策。(省商務廳牽頭負責;省貿促會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7.在云南生活滿6個月的臺灣同胞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旁聽、列席人大、政協相關會議。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通過相關選聘程序擔任云南省特邀調解員、仲裁員、企業法律顧問等。(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臺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8.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云南參與扶貧、支教、支醫、公益、社會建設等基層工作。鼓勵在云南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參與當地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省民政廳牽頭負責;省臺辦、教育廳、衛生健康委、扶貧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9.深化云臺勞工界交流合作,推動兩地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揚中華工匠精神。(省總工會牽頭負責;省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0.在云南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加省級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表彰獎勵活動評選。(省總工會、婦聯牽頭負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1.鼓勵臺灣同胞根據國家規定參與云南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可不受數量限制。(省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省廣播電視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2.支持開展臺灣圖書進口業務,為合法進口的臺灣圖書提供優先報關服務。(省委宣傳部牽頭負責;昆明海關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3.鼓勵臺灣同胞加入云南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省民政廳、臺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4. 鼓勵臺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群眾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產業和體育文化等領域與云南開展深層次合作。(省體育局牽頭負責;省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5.創新云臺合作辦學模式,鼓勵支持云臺兩地高校、中小學、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開展校際交流合作,互派教師、學生開展研學活動,重點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的研學交流。(省教育廳負責)

  46.繼續擴大“云臺會”等品牌活動的影響力,對臺灣協會、企業參與活動給予優先支持。(省臺辦牽頭負責;省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三、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滇學習實習提供與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47.定期組織臺資企業骨干等開展專題涉臺政策輔導培訓,幫助臺商臺胞熟悉了解相關政策。(省臺辦負責)

  48.開設熱線電話和微信公眾號,向臺灣同胞發布政策信息,主動為臺灣同胞提供咨詢服務。(省臺辦負責)

  49.建立云臺人才培訓合作機制,鼓勵臺灣優質職業院校與云南職業院校、技能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省教育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0.臺灣同胞享受就醫定點綠色通道。(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51.臺灣同胞子女入園、入學和升學條件、學校安排、收費等方面與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享受當地對臺灣同胞子女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加分政策;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報考有關高校。(省教育廳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臺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2.鼓勵云南高校招收臺灣學生,可與大陸學生同等申報各類獎學金、助學金。(省教育廳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3.支持云南省內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為臺灣青年學生提供實習崗位。(省教育廳、臺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青團云南省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滇就業創業提供與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54.協助來云南工作且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人才計劃,鼓勵來云南工作且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云南省人才計劃。(省委組織部牽頭負責;省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教育廳、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健康委、國資委、地方金融監管局、工商聯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5.方便臺灣同胞在云南求職就業,加快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系統升級,支持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注冊登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6.鼓勵臺灣教師來云南高校任教,其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省教育廳牽頭負責,省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7.臺灣同胞可憑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可自愿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省教育廳牽頭負責,省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8.支持獲得博士學位或副高以上職稱的臺灣同胞及近3年在現工作崗位取得突出業績和成果的高層次人才,在云南申報政府購房補貼和工作經費資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9.鼓勵臺灣青年來云南就業創業,同等享受省、州(市)人民政府出臺的各類創業項目扶持、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市場開拓、生產經營場所和住房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0.鼓勵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企業、高校等通過自建、合建、聯建等方式,建設以臺灣大學生為重點的“臺灣青年創業示范園”,省政府適時對優秀示范園給予獎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共青團云南省委按職責牽頭負責;省教育廳、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1.鼓勵臺灣青年來云南就業創業,參加青年創新創業賽事,支持入駐各類“雙創”基地。(省臺辦、投資促進局、共青團云南省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2.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和臺灣法人與大陸同胞和大陸法人合資合作,在云南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省民政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3.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執業注冊。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根據《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取得在云南的行醫資格。(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64.支持臺灣同胞在云南省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的,可按規定申請在云南省執業。(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65.在云南就業滿6個月的臺灣同胞,失業后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受相應就業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66.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規定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當地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五、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滇居住生活提供與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67.鼓勵在云南的金融機構優化臺灣同胞金融服務,為臺灣同胞辦卡開戶提供便利,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使用電子支付服務。(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8.保障臺灣同胞與大陸員工同等享受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待遇,在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系并離開大陸時,個人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支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省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9.臺灣同胞在云南創業、就業申請公租房時享受云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70.臺灣同胞在云南居住期間,可按相關規定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71.臺灣同胞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云南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房車等登記住宿。(省公安廳負責)

  72.鼓勵臺灣同胞來云南旅游,在臺灣游客中大力推廣使用“一部手機游云南”(游云南APP),通過“吃住行游購娛”6大要素的旅游綜合服務平臺,體驗權威便捷的智能服務。(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73.臺灣游客與大陸游客同等享受云南游覽參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在云南居住一年以上的臺灣同胞可以辦理云南各地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點一整年不限次數的入園游覽服務。(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文化和旅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4.臺灣同胞在云南與同齡當地居民同等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相關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5.在云南長期生活的臺灣同胞,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時,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納入臨時救助范圍,幫助解決其基本生活問題。(省民政廳牽頭負責;省臺辦、應急管理廳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責任編輯: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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