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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周克華女友兩宗罪 律師作無罪辯護

2013年01月16日 08:25 來源: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今天14時30分,周克華的“90后”女友張貴英在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她穿著牛仔褲,中等身材,頭發頂端是染過的黃色,尾端是黑色。

  去年8月14日,蘇湘渝系列持槍搶劫案犯罪嫌疑人周克華被重慶警方擊斃,人們無法通過這名“悍匪”本人還原其心理和行為,作為與周克華死前一段時間內接觸最為密切的張貴英,自然引起了輿論的熱切關注。媒體關注度幾乎達到了幾年前“文強案”的熱度,旁聽一座難求,法院為30家媒體的記者提供了旁聽證,仍有多家媒體因為沒能旁聽,只能在庭審結束后,向參加旁聽的記者打聽消息。

  檢方指控,張貴英涉嫌窩藏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張貴英的辯護人、四川舟楫律師事務所律師姚飛則為其作無罪辯護。

  記者注意到,張貴英似乎對曾經的男友周克華沒有任何情感,即使在法庭大屏幕上展示周克華的尸體現場照片前后,她也沒有任何情緒波動。

  引人注目的是,她曾在公安人員訊問時作過有罪供述,而在法庭上,她全盤翻供,并不認為自己犯罪。

  法院未當庭宣判。

  “老公老婆只是個稱謂,無所謂”

  1992年1月,張貴英出生在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李端鎮新田村的一個普通農民家庭,初三輟學。從2007年到2011年期間,張貴英先后在宜賓、深圳、中山等城市打工。

  2011年,張貴英開始在“美容院”坐臺,在這里,她被稱為“小琴”。

  張貴英稱,2012年4月前后,一名自稱“劉東”的男子來找她,她將對方的電話號碼存為“劉東”。

  當年5月,“劉東”開始“包養”張貴英,到張的居所居住,此間,他自稱家里是開公司的。

  7月1日,兩人一起乘坐“黑車”到重慶“做事”。

  那么,兩人在重慶期間是什么關系?張在庭上聲稱,兩人沒任何感情,可以自己干自己的事。至于兩人在短信中相互稱呼“老公老婆”的事實,在張貴英看來,這“只是一個稱呼,無所謂”。

  她說,兩人一起去過洋人街、好吃街、磁器口、解放碑、朝天門(這些都是重慶最有代表性的地方——記者注)。

  記者注意到,在庭審中,張貴英答問非常快,表述也非常清楚、簡潔,顯得不假思索。

  但她的很多回答都是“他叫我這么做”、“不知道”、“沒想那么多”等。

  周克華曾要張貴英“交投名狀”

  張貴英說,6月底,“劉東”說自己叫周克華,還給她看了一張身份證。但她聲稱,自己當時“只看了一眼,沒看清”。

  庭審顯示,周克華曾讓同居女友看過自己的槍,此前,他連睡覺都要壓在枕頭下。張聲稱,槍在自己的手里“只停留了幾秒”,只記得那是黑色的槍,上面有個五星,不能確認是不是真槍。而在一份供述材料中,她回憶了當時的情況:周克華問張“想不想知道包里是什么?”張看槍時,雙手握住槍,槍口對準自己,周克華趕緊奪下來,說“容易走火”。在張的記憶里,那支槍是金屬的,“冰涼冰涼的”,“很重”。她還供述說,周克華曾當自己的面組裝過槍。

  張貴英患有癲癇病,需要大量用錢。周克華曾表示,自己有辦法拿錢給她治病。

  周克華對張貴英說,自己是很壞很壞的人,但不會讓張貴英吃虧。周說會給張買房、買車、治病,大約可以給到她40萬到50萬,前提是要跟他一起做事。

  周要求張“交一份投名狀”。什么是投名狀?張貴英在庭上表示,“就是找個人,叫我開一槍。”“我就沒同意。”她說。

  周并沒有要求張“交投名狀”,兩人一起到了重慶,此行的目的,按張貴英的說法,是“旅游”。

  是否主觀明知成最大爭議焦點

  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很大,爭議焦點是:張貴英是否主觀上明知周克華是通緝犯,是否明知自己存的錢是犯罪所得。辯方律師認為,最大的疑點在于,和張貴英同居的那個人、“8·10案”中的罪犯、把錢給張貴英的男人、被警方擊斃的男人這4個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對于是否“主觀明知”的問題,公訴方列舉了大量證據,顯示二人同居期間,張貴英曾看見周克華的槍支,周曾將自己的很多秘密告訴她,并曾在網站上鏈接查詢過,還曾讓張貴英“交投名狀”,張明知對方涉嫌犯罪,還為其提供住所;在周克華持槍搶劫殺人案發生后的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間,張貴英多次用電話和短信的方式與周克華聯系,將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機關偵查和追捕的相關情況告訴周克華,并向周克華提供用于化裝的口紅。

  檢方認為,張貴英明知周克華是犯罪嫌疑人而幫助其逃匿,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貴英明知對方交給自己的錢是犯罪所得,仍將贓款分別存入事先準備好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卡中。檢方認為,張貴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將贓物予以窩藏,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對于“4個人是不是同一個人”的問題,公訴人認為,已經有包括彈道痕跡鑒定和各類DNA鑒定結論在內的眾多證據支持。

  檢方建議對張貴英兩罪并罰,量刑4至7年。

  張貴英及其辯護律師則表示,張并不能確認看到的那把槍是真的;存錢時并不知道錢是搶來的,而是張隨后在洗頭時,才通過店員的議論和新聞得知的;口紅只是在手上擦了一下,并未使用。因為不具備“主觀明知”這一先決條件,所以不構成犯罪。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庭審中,檢方曾舉示周克華和張貴英于2012年7月26日20時27分的一則短信往來,當時,張貴英離開重慶,回到了老家宜賓。

  周在短信中寫道:吃完晚飯,一直在想……你是不是現在害怕了,我一直以為我們是好搭檔……你這樣不仗義……

  張回復說:你發神經呀?我怎么可能退出……

  這樣的短信內容說明了什么?留給人很多想象的空間。而在張貴英及其辯護人看來,并沒有什么。

  在“8·10”案件的第二天,周克華給張貴英發短信:今天的報紙上沒有登,你把你知道的告訴我。而張貴英給周克華的短信中,提及武警進歌樂山、鐵警中了三槍、搜查歌樂山的指揮部設在林園等信息。這在張貴英及其辯護人看來,內容只是公開的信息,方式只是和朋友間的信息傳遞。

  庭審中,周克華和張貴英短信往來中的“上班”、“關工資”(方言,指發工資——記者注)等詞語,是兩人的暗語還是沒有特殊含義,雙方也有很大爭議。

  這樣一起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之所以引發新聞界的高度關注,也因為案中人的價值觀——周克華在告知張貴英自己是“很壞很壞的人”、并向其展示槍支之后,張依然選擇和比自己大了近22歲的神秘男人交往,并隨之到重慶“上班”,究竟是出于什么樣的心理?

  檢方警示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能通過犯罪來取得財富”。張貴英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張貴英也是一名受害者。而張貴英則放棄了最后陳述,庭審從始至終,她沒有為自己的行為給出任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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